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25號
聲請人 蔡秀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永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請求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一張金額「105,60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請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臺中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