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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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125號

聲請人 蔡秀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永慶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請確認請求事項所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一張金額「105,600元」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㈢請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確是否應為臺中地方法院)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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