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5號
聲請人 張建和
代理人 邱創典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美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陳雪鈴
附表:
一、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2,01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郵務送達費部分,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7人×10份×43元-1,000元=2,01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二、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則請說明下列事項:
(一)請提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資料,並陳報聲請人係於何時與最大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協議內容為何?共繳款幾期後於何時毀諾?聲請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
(二)請陳報聲請人於「協商成立時」及「毀諾時」,平均每月收入及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扶養)之數額分別為何?是否有所變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財產方面:
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機車之行車執照,並務必陳報該車輛目前之二手市值(請自行上網查詢二手價格或向車行詢問,並提出相關資料)。
五、收入方面:
(一)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收入來源與性質為何?每月收入之數額為何(是否僅為所陳之1萬元)?並請盡量提出相關入帳資料。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受身心障礙情形是否已喪失正常工作能力。
六、補助部分:
(一)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領取身障補助5,000元之入帳資料。
(二)另請陳報聲請人除身障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低收補助、租屋補助、教育補助、失業補助等)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12年6月20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
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
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
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商業保險部分:
(一)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二)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4年6月19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