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09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張晶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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