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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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查本件原告係請求撤銷被告之詐害行為及塗銷被告間系爭5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撤銷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7,419元,即系爭5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又其主張對被告丙○○之債權額為19,000,000元,已逾上開撤銷標的之價額,應以該撤銷標的之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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