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乙○○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860元【計算式:36.49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14,000(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510,86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