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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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號上訴人即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上訴人即被告 楊碧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千琪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度訴字第67號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4,71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