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 林千琪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 律師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