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3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0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鑑驗用餘之第二級毒品MDA合計拾貳顆(鑑驗用餘淨重合計參點零貳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MDA共14顆(淨重(3.4785公克)」均更正為「MDA合計14顆(淨重合計
3.4785公克,鑑驗用罄2顆,鑑驗用餘淨重合計3.0266公克)」等語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