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何志揚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志堯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上訴人 林常春 (即雅品裝潢設計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黃雅琴 律師被上訴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