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8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度毒偵字第一八一、五七○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第38條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行為,經本院以98年度審毒聲字第63號裁定送臺灣南投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業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81、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品,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181、570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各別送務部調查局及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分別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關於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書及檢驗結果均詳如附表所載)。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含空包裝袋共12只,空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鑑定書│檢驗結果│├──┼───────────────┼──────────┼──────────┤│1│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玖點玖捌公│法務部調查局98年3月│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克、空包裝總重壹點零伍公克)│26日調科壹字第09823│因成分││││010300號鑑定書││├──┼───────────────┼──────────┼──────────┤│2│海洛因參包(合計淨重肆點肆貳公│法務部調查局98年3月│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克、空包裝總重壹點壹肆公克)│26日調科壹字第09823│因成分││││010300號鑑定書││├──┼───────────────┼──────────┼──────────┤│3│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數量拾捌│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檢出Methamphetamine│││點玖陸貳公克,含肆個塑膠袋及捌│管理局98年3月25日管│(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張標籤)│檢字第098002800號鑑│││││定書││├──┼───────────────┼──────────┼──────────┤│4│海洛因貳包(合計淨重壹點貳陸公│法務部調查局98年5月│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克、空包裝總重零點肆捌公克)│19日調科壹字第09823│因成分││││0153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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