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36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36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洸銚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7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褚洸銚於民國113年9月17日19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旁福德宮,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破壞告訴人 邱聰益 所管領之福德宮內神像、蠟燭及神桌上花瓶等物品,致上開物品破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邱聰益。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上開罪名,依刑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不願追究,並於113年12月11日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按,依據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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