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仲昱丞
陳光耀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12年4月25日就被告甲○○、丙○○部分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丙○○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49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惟因同案被告乙○○嗣後到庭為否認犯行之陳述,審酌全案情節及判決一致性,本院認被告甲○○、丙○○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爰撤銷被告甲○○、丙○○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並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東益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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