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13號聲請人 畢麗瑞 即 劉大俊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畢麗瑞、 劉浩文 之印鑑證明正本過院參辦。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