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72號
原告 洪清雲
被告NGWEIHANG(中文姓名: 黃煒航 )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范振義
法官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