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告三普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勝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萬2,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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