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聲請人 廖久慧 上列聲請人廖久慧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廖久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為全體繼承人共二人?倘是,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二人,全體聲請人併於聲請狀之狀尾蓋章或簽名。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202號聲請人 廖久慧 上列聲請人廖久慧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廖久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是否為全體繼承人共二人?倘是,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二人,全體聲請人併於聲請狀之狀尾蓋章或簽名。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