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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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30號原告南投縣魚池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啟行 被告 彌毅覺 即 張夙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81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45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8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