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0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不得上訴而提起上訴,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第384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乃上訴人關於此部分復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法,應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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