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7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清鈞法官吳重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A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2年10月下旬日至│92年10月下旬日至│92年12月10日│││92年12月26日止│92年12月26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年度案號│93年度毒偵字第18號│93年度毒偵字第18號│92年度偵字第4665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訴字第151號│93年度訴字第151號│93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實││││││審├──────┼──────────┼───────────┼──────────┤││判決日期│93.04.13│93.04.13│93.09.29│├─┼──────┼──────────┼───────────┼──────────┤││法院│同│同│同││││││││確├──────┼──────────┼───────────┼──────────┤│判│案號│││││決││上│上│上││├──────┼──────────┼───────────┼──────────┤││判決確定日期│93年9月7日│93年9月7日│93年10月18日│├─┴──────┼──────────┼───────────┼──────────┤││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南投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1625號│93年度執字第1625號│93年度執字第1701號│└────────┴──────────┴───────────┴──────────┘
A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