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陳玉凱 再審被告 吳晚吉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74萬929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748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劉傑民法官張國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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