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一六號
聲請人公舘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馬菁霙~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九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春翔欣業有限公司張│華南銀行平鎮分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貳拾貳萬陸仟肆佰│AA八0二二00││││有褔│││陸拾元│六││├─┼─────────┼─────────┼───────────┼────────┼────────┼──┤│2│春翔欣業有限公司張│華南銀行平鎮分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叁萬壹仟柒佰捌拾│AA八0二二0七││││有褔│││柒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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