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江豪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顯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關於「沿嘉義市六角鄉蒜頭村」之記載,應更正為「沿嘉義市六腳鄉蒜頭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關於被告「沿嘉義市六角鄉蒜頭村」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其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3日
書記官張紜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