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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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7月16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5年5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62,321元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5月24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於94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94年1月17日起至99年1月17日止分期清償,週年利率9.99%固定利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繳納利息至95年2月17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87,979元正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甲○○於93年7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46,000元,約定自93年7月16日起至95年7月16日止循環動用,按週年利率20%固定計息。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自95年5月5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43,334元及如附表編號3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2,321元│95年5月2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87,979元│95年2月18日起至│百分之9.99│95年3月19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43,334元│95年5月6日起至│百分之20│95年6月7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3││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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