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24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1、1339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下同)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案件,經本院於92年2月7日以92年度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於93年8月10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悛悔,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與甲○○(尚於本院審理中)於97年12月30日下午4時20分許,駕駛甲○○所有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甲○○至臺東縣臺東市○○路○段○○○號前,見丁○○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鑰匙未拔,遂由乙○○下車竊取小貨車得手,並由乙○○駕駛前開所竊自用小貨車和甲○○所駕駛之前開自用小客車,共同前往臺東市○○路公墓附近,將所竊自用小貨車上如附表所示之香菸搬至在旁甲○○所有之前開小客車,乙○○復竊取自用小貨車上之零錢(約新台幣(下同)1000多元),惟因緊張,將所竊零錢遺留於臺東市○○路公墓草地附近,即駕駛所竊自用小貨車與甲○○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一同前往臺東市豐年機場附近,棄置所竊自用小貨車,復與甲○○再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前往甲○○臺東市○○路○段○○○巷○○號租屋處,將所竊如附表所示之香菸藏放於該租屋處。嗣經警循線查獲於甲○○租屋處扣得上開贓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行,迭據被告乙○○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並與同案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所陳相符,復經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贓物認領保管單、臺東縣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按,復有監視器所攝照片4張、現場查扣香菸所攝照片4張及現場圖1張附卷可憑,應甚明確,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至於證人即被害人丁○○於警詢中雖證稱其共失竊零錢5000元,並另失竊香菸500包云云,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辯稱 伊無 從確認所竊得之零錢數額,約略估計為1000多元,但所竊香菸應已遭警全數扣得等語,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甲○○偵查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復查被告
2人自97年12月30日下午4時20分許竊得前開自用小貨車,於隔日上午10時許即為警所獲,當場亦僅扣得如附表所示數額之香菸,所隔時間甚短,亦無銷贓之可能,加以所竊零錢業已滅失,無從確認其數額,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佐證被告2人,除了竊盜如犯罪事實欄所竊取之財物外,另確有竊取零錢5000元,並另竊得香菸500包之情事,自不能徒憑證人即被害人丁○○前揭片面之詞,遽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乙○○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乙○○與同案被告甲○○所犯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曾有多次毒品前科,再犯本案犯行,顯見品行不佳,且竊得財物之價值非微,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被害人業已領回所竊贓物,所受損害較為輕微,及被告學歷僅為國中肄業等情,復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方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廖偉志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品名│單位│數量│├──────┼──────┼─────┤│藍星│包│65│├──────┼──────┼─────┤│五五五│包│100│├──────┼──────┼─────┤│紅先鋒│包│10│├──────┼──────┼─────┤│寶島│包│20│├──────┼──────┼─────┤│國王│包│140│├──────┼──────┼─────┤│尊爵│包│335│├──────┼──────┼─────┤│長壽│包│400│├──────┼──────┼─────┤│王牌│包│80│├──────┼──────┼─────┤│百樂門│包│43│├──────┼──────┼─────┤│寶馬│包│427│├──────┼──────┼─────┤│新樂園│包│70│├──────┼──────┼─────┤│ 威仕 │包│91│├──────┼──────┼─────┤│ 亮銀 寶仕 │包│50│├──────┼──────┼─────┤│藍先鋒│包│40│├──────┼──────┼─────┤│ 大衛 │包│110│├──────┼──────┼─────┤│萬寶路│包│45│├──────┼──────┼─────┤│黑魔鬼│包│20│├──────┼──────┼─────┤│登喜路│包│455│├──────┼──────┼─────┤│寶島醇葉烤煙│包│30│├──────┼──────┼─────┤│合計│包│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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