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98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春國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緝字第1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韓春國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附表二所示各統一發票之銷售對象、開立期間、字軌號碼、銷售額、稅額均補充詳如附表所示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合先予敘明。次按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韓春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之幫助行為僅有一個,雖被幫助之正犯先後填製數個不實商業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然幫助犯仍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貪圖不法利益,出名登記為快樂頌公司之負責人,並容任他人隨意填載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供其他公司逃漏稅捐使用,影響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殊無可取,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幫助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附表: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發票開│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額:元│稅額:元││││立期間││(新臺幣)││├──┼──────┼───┼──────┼─────┼─────┤│1│上田室內裝修│96.9│VU00000000│400,000│20,000│││工程有限公司├───┼──────┼─────┼─────┤│││96.10│VU00000000│500,000│25,000│││├───┼──────┼─────┼─────┤│││96.11│WU00000000│820,110│41,006││││├──────┼─────┼─────┤││││WU00000000│925,000│46,250│││├───┼──────┼─────┼─────┤│││96.12│WU00000000│700,000│35,000││││├──────┼─────┼─────┤││││WU00000000│655,000│32,750│├──┼──────┼───┼──────┼─────┼─────┤│2│智河有限公司│96.12│WU00000000│100,000│5,000││││││││├──┼──────┼───┼──────┼─────┼─────┤│3│八月風工程有│96.9│VU00000000│720,000│36,000│││限公司│││││├──┼──────┼───┼──────┼─────┼─────┤│4│基棟興業有限│96.9│VU00000000│600,000│30,000│││公司├───┼──────┼─────┼─────┤│││96.10│VU00000000│500,000│25,000│├──┼──────┼───┼──────┼─────┼─────┤│5│博靖綜合行銷│96.9│VU00000000│675,000│33,750│││企劃有限公司│├──────┼─────┼─────┤││││VU00000000│647,100│32,355││││├──────┼─────┼─────┤││││VU00000000│634,200│31,710│││├───┼──────┼─────┼─────┤│││96.10│VU00000000│664,100│33,205││││├──────┼─────┼─────┤││││VU00000000│584,200│29,210││││├──────┼─────┼─────┤││││VU00000000│600,000│30,000│││├───┼──────┼─────┼─────┤│││96.11│WU00000000│800,000│40,000││││├──────┼─────┼─────┤││││WU00000000│800,000│40,000││││├──────┼─────┼─────┤││││WU00000000│800,000│40,000│││├───┼──────┼─────┼─────┤│││96.12│WU00000000│800,000│40,000││││├──────┼─────┼─────┤││││WU00000000│800,000│40,000│├──┼──────┼───┼──────┼─────┼─────┤│6│文化大河有限│96.9│VU00000000│720,000│36,000│││公司│││││├──┼──────┼───┼──────┼─────┼─────┤│7│名晟設計室內│96.11│WU00000000│800,100│40,005│││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WU00000000│700,000│35,000│├──┼──────┼───┼──────┼─────┼─────┤│8│宏琦科技股份│96.11│WU00000000│920,000│46,000│││有限公司│├──────┼─────┼─────┤││││WU00000000│946,000│47,300││││├──────┼─────┼─────┤││││WU00000000│924,000│46,200│││├───┼──────┼─────┼─────┤│││96.12│WU00000000│620,000│31,000││││├──────┼─────┼─────┤││││WU00000000│623,155│31,158│├──┼──────┼───┼──────┼─────┼─────┤│9│祥銓科技有限│96.11│WU00000000│800,100│40,005│││公司│├──────┼─────┼─────┤││││WU00000000│800,000│40,000│││├───┼──────┼─────┼─────┤│││96.12│WU00000000│800,150│40,008│├──┼──────┼───┼──────┼─────┼─────┤│合計│││32張│22,378,215│1,11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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