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1號原告 馮棟森 訴訟代理人 陳殷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國洲 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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