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44號原告 吳幼賢 被告 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在四季之旅社區各棟公告欄公告道歉啟事,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00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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