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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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救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救字第24號聲請人 于宇穎 代理人 何乃隆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為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救助一節之特別規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之意旨亦當在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範圍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核准法律扶助在案,故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之規定,聲請本件暫免繳納清算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案件專用委任狀、聲請人102年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104年度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等件以為釋明,本件復查無有何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情形,堪認聲請人主張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書記官莊川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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