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賢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賢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賢峯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期││審│期│判決│期│├───┼────┼───┼────┼────┼───┼──┼───┤│酒後駕│有期徒刑│104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4年││車公共│5月,併│9月24│速偵字第│年度交簡│11月4││12月5││危險│科罰金新│日│5046號│字第4831│日││日│││臺幣2萬│││號││││││元。│││││││├───┼────┼───┼────┼────┼───┼──┼───┤│酒後駕│有期徒刑│104年│104年度│本院104│104年│同前│105年││車公共│3月,併│11月9│速偵字第│年度交簡│12月10││1月13││危險│科罰金新│日│5780號│字第5397│日││日│││臺幣3萬│││號││││││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