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3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善竹輔佐人莊陳秀蓮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5年1月1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