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調字第73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1篇第1章第1節規定,此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在
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