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晉邦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壹、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邦谷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000元,應繳裁判
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0元。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