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15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591號
原   告 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晉邦谷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壹、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晉邦谷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6,000元,應繳裁判
  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49,000元。
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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