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5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4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854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17.8%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8年8月11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簽立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契約書,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46,078元,借款期間自核准日起
為期1年,按年息17.8%計算,被告若未依約按期還本付息時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詎被告未依還付本息,尚欠借款27,854元及自98年7月21
日起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以書狀陳述略以:原告於聲
請本院98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內容顯有不
實,對於原告之主張礙難同意等語。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查詢帳戶還款/待
收明細、放款帳務主檔資料、放款帳務副檔資料為證。被告
僅辯稱支付命令所載內容顯有不實云云,並未具體爭執原告
主張之事實有何不可採,故原告之主張,應堪認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為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