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9號
104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 侯仁彗 以上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前於民國104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國家賠償民事訴訟起訴狀」,同日並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起訴狀」。本院就原告提出之「國家賠償民事訴訟起訴狀」分為104年度補字第169號事件,本院並請原告補正「被告應賠償之具體金額」及「提出拒賠理由書」,然原告先於104年4月23日具狀陳報:「原告提的是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起訴狀,不是民事起訴狀,請貴院更正」;嗣於104年4月27日具狀陳報:「原告提起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內容,須時間整理,六個月內再提報民事庭」等語。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就原告提出之「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起訴狀」分為104年度訴字第106號事件,惟業於104年4月13日將原告所提之行政訴訟以「國家賠償起訴應向民事法院為之,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為由,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本院再將之分案為104年度補字第312號國家賠償事件。因此,原告分別提出之「國家賠償民事訴訟起訴狀」及「國家賠償行政訴訟起訴狀」,目前均由本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程序」受理,合先敘明。
二、應補正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㈠原告請求被告應賠償之具體金額。(按:原告起訴時就此部
分僅聲明:「請判決撤銷被告拒絕賠償處分」等語,此部分請原告先查明依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民事法院有無此撤銷權,若無,仍請原告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之具體金額」。)㈡拒賠理由書。
㈢原告應陳明本件被告係何人。(按:原告104年4月27日陳報
狀記載被告 王鑫基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請確認原告欲以何人為被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范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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