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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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簡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簡再字第6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佾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9日本院92年度簡字第362號、93年6月25日本院93年度簡字第144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李佾瑞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至同年九月二十九日連續竊盜及偽造署押之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七號刑事判決確定(原審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之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八十一號宣示判決筆錄),另鈞院前以聲請人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竊盜及偽造署押犯行,各以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六二號、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四四四號刑事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拘役三十日、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惟此與前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所判決之案件,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既判力所及,均應為免訴之判決,為此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再審意旨認本院前開二判決,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三九六七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八十一號宣示判決筆錄所認定之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聲請人指摘重複判決,有應否另為免訴判決之疑義,此係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與否之判決違背法令情形,屬法律適用問題,應循非常上訴途徑救濟,而與再審係對確定判決之事實錯誤而為之救濟方法,並不相同,聲請人以此為由聲請再審,顯有誤會。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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