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埔刑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埔刑簡字第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遺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埔刑簡字第三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八八四、三四五七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文甲○○共同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應補充「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戶政機關對於戶籍管理之正確性」之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證據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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