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8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廖俊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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