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3年度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3年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83年度訴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抗告人甲○○即被告
巷廿八號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83年10月12日83年度訴字第12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抗告之對象僅限於「裁定」,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83年度訴字第1271號為「判決」,並已於83年10月12日宣判,並於83年10月21日送達被告,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誤。則聲請人不能對該判決提出抗告,其抗告於法不合,且屬不能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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