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執字第5246號),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因已合法傳喚而無著,顯已畏罪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
3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釋放乙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8年9月29日上午10時到案執行,竟未遵期到案執行,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復經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且迄未緝獲,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即具保人之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本院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