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大億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于秀玲 被告 蔡銘珅
蔡武雄 陳玟伶 張俊仁 林文安 蘇威達 王威棟 莊期盛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90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引用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蔡銘珅、蔡武雄、陳玟伶、張俊仁、林文安、蘇威達、王威棟、莊期盛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孫淑玉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