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秩易字第五號
移
被移送人 吳惇玉
右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馬警分三字第二三二0七號科處
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以馬警分三字第二三三四五號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吳惇玉易以拘留參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惇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科
處罰鍰新台幣三千元確定,惟被移送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其所
為之處分書、處分書送達證、執行通知單、執行通知單送達證等件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陳順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