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一四九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浩文
  送達代收人  蘇珊珊
一、原告因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五萬二千六百四十三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一千五百二十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一千四百八十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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