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三二О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係於八十九年九月三日以前某日遷出原居住處所,致使教
育召集令無法送達乙節應予補充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
避免召集論,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核被告所為,係犯妨
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同條例第七條第一項
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三項、第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