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憲兵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秀 原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振源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陳建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