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90年度城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城簡字第一三號
  原   告 憲兵學校
  法定代理人  盧台生
  訴訟代理人  陳秀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振源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陳建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成在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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