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6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