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2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93年5月
28日(聲請意旨誤載為「93年5月23日」)送監合併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於95年8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閱卷證,互核相符,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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