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70號原告 謝名席 訴訟代理人 李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茂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即房屋稅籍證明等相關資料),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