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 高錦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過 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04,
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