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6號原告 陳過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被告 高錦惠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買賣契約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玖仟肆佰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貳拾陸萬捌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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