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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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八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之妨害家庭案件,刻由台灣高等法院理中,請予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云云。
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抗二一八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因涉嫌妨害家庭,經刑事法院判處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本院刑事庭將原告於刑事訴訟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被告並非於民事訴訟審理中,涉嫌犯罪,核與前開裁定停止訴訟之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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